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