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依法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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