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展示公益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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