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标识设施双语化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国际化形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