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征用、疏散、隔离、封锁等防控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对相关场所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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