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