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