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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