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