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