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