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