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