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有关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