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拒不补种树木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