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