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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