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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