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