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包括自然岸线、人工岸线。
(二)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海岸自然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
(三)人工岸线,是指由永久性人工构筑物组成的岸线,包括海堤、码头、防潮闸、道路、船坞等人工构筑物组成的岸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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