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16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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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 第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 第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海岸带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海陆统筹、统一规划、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 第五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对海岸带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渔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第六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六条 每年六月为海岸带保护宣传月。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 第七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湾长制,分级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 第八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 第九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九条 对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 第十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将海岸带分为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实行分类保护,分别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 第十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近海亲海需求,规划海洋休闲娱乐区、沙滩浴场等公共利用区域,配套建设公共服...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健全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确保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 第十六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在严格保护区内,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距离。 建筑退缩线范围内,除国防安全... 第十八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海岸带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第二十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地、用海管理,清理非法海水养殖,科学规划近海养殖,合理布局陆域工厂化养...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水质处...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带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组织对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滩污染等生态破坏或...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有害生物,保护海岸带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经济...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海岸带垃圾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海岸带环境卫生,提高海上垃...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岸带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海岸带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保护区边界,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识,加强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除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 违反规定,改变沙滩自...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的建设,防治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 第三十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岸带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保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包括自然岸线、人工岸线。 (二)... 第三十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