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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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
第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
第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海岸带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海陆统筹、统一规划、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
第五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对海岸带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渔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第六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六条 每年六月为海岸带保护宣传月。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
第七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湾长制,分级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
第八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
第九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九条 对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
第十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将海岸带分为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实行分类保护,分别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
第十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近海亲海需求,规划海洋休闲娱乐区、沙滩浴场等公共利用区域,配套建设公共服...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健全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确保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
第十六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在严格保护区内,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距离。
建筑退缩线范围内,除国防安全...
第十八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海岸带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第二十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地、用海管理,清理非法海水养殖,科学规划近海养殖,合理布局陆域工厂化养...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水质处...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带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组织对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滩污染等生态破坏或...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有害生物,保护海岸带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经济...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海岸带垃圾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海岸带环境卫生,提高海上垃...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岸带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海岸带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保护区边界,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识,加强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除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
违反规定,改变沙滩自...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的建设,防治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
第三十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岸带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