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六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六条 每年六月为海岸带保护宣传月。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海岸带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海岸带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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