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