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对海岸带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渔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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