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七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湾长制,分级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实现管辖区域内重要海域全覆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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