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依法进行修改。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依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