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环境承载力和开发程度,确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总体布局,保持滨海湿地、入海河口、海湾、沙滩、浅滩、沙坝、沙丘等滨海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环境承载力和开发程度,确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总体布局,保持滨海湿地、入海河口、海湾、沙滩、浅滩、沙坝、沙丘等滨海生态环境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