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海岸带范围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海岸带范围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