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海岸带范围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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