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近海亲海需求,规划海洋休闲娱乐区、沙滩浴场等公共利用区域,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