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在严格保护区内,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在限制开发区内,严格控制改变海岸带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在优化利用区内,应当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持海岸线的自然形态稳定,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
在限制开发区内,严格控制改变海岸带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在优化利用区内,应当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持海岸线的自然形态稳定,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