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距离。
建筑退缩线范围内,除国防安全、防灾减灾等建设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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