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有害生物,保护海岸带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经济生物物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