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海岸带垃圾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海岸带环境卫生,提高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收集清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收集清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