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带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组织对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滩污染等生态破坏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海岸带整治修复应当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投资、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参与海岸带保护和整治修复。
海岸带整治修复应当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投资、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参与海岸带保护和整治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