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