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地、用海管理,清理非法海水养殖,科学规划近海养殖,合理布局陆域工厂化养殖。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使用化肥、药物等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渔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养殖污水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不得将养殖废弃物弃置海域、岸滩。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使用化肥、药物等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渔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养殖污水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不得将养殖废弃物弃置海域、岸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