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控制陆源污染排放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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