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除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
违反规定,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的,由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的,由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