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的建设,防治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违反前款规定,毁坏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违反前款规定,毁坏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