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岸带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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