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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