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