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同期住宅项目建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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