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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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
第三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
第四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七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学生配建...
第九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
第十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第十一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中小学校...
第十二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第十三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需求,及时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供应...
第十四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新校选址、...
第十五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
第十六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
第十七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七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
第十九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建设、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下列行为: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
(...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规划接送中小学生...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组织建设外,可以委托开发...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前,与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
第三十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自然资...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