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