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无偿移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