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等指标及产权归属、无偿移交等事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的义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