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