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六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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