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五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其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其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