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八条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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